当前位置: 首页>上合资料>重要文件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同联合国秘书处合作的联合声明(2010.04.05)

发布时间:2019-04-12 11:24:55作者:文章来源:来源: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网站 2010-4-8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联合国秘书长,根据按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大会2009年12月18日题为“联合国同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的第64/183号决议的精神在两组织秘书处之间建立与发展关系的意向,商定如下:

  1. 联合国秘书处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团结一致的前提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担负首要责任的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 进一步开展合作是为了大力协助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的挑战和威胁。为此,我们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在不同的级别开展合作。这包括防止和消除冲突;与恐怖主义作斗争;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打击跨国犯罪,包括打击非法贩运毒品和非法军火贸易;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减少灾害风险和防备与应对紧急情况;促进可持续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发展等领域。

  3. 在表示我们支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不断在我们组织之间开展实际可行合作的同时,我们商定酌情在交流沟通和分享信息及能力建设方面进一步开展合作。

  4. 我们的合作将考虑到每个组织的具体授权、权限、程序和能力,以利于进行国际协调,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我们知道,我们合作的框架可随着时间并因新的需要而变。

  2010年4月5日 塔什干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

  穆拉特别克•伊马纳利耶夫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来源: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网站 2010-4-8 http://www.sectsco.org/CN11/show.asp?id=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