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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

发布时间:2019-04-12 11:29:24作者:赵常庆文章来源:

  【内容摘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1]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机构,上海合作组织的战略和重大原则问题由它决定。该机构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规定召开非例行会议。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的代表可以参加元首理事会公开会议。2001年至2008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共举行过8次会议,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第一次会议在中国上海举行,是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会议,意义重大。各次例会都通过了若干重要决议,涉及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的组建和工作机制、安全、扩员、对外关系等各个领域。由于本书为2009年年度报告,文中对2008年杜尚别峰会情况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上海,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

  

  上海合作组织元首理事会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上海合作组织的战略和重大原则,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本文简要介绍该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成立以来的工作。

  一 机构的性质、任务、组成与工作机制

  2002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2003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该组织规定的任务是,"确定本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基本原则,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同时规定该机构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主席,即"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元首担任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主席。例会举办地按惯例根据本组织成员国国名俄文字母的排序确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则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精神,对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具体为:1、研究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与活动的战略、情景和优先方向,包括通过关于制定和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及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决议;2、就落实宪章规定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包括举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会议,以及研究开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通过原则性决议;3、解决上海合作组织及其常设机构内部建制和运作,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协作的原则性问题;4、任免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5、任免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6、通过关于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机构和终止其活动的决议;7、通过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给予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国和(或)观察员地位及取消该地位的决议;8、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关于中止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资格和开除成员国的决议;9、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标志;10、听取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的报告;11、通过关于开设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分部的决议;12、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应该指出,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研究和决定的是事关上海合作组织工作的战略性问题和原则性问题,而具体问题则由相关下属机构解决。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还规定,除一年一度的例行会议外,还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召开非例行会议。非例行会议只要由一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提出并得到其他成员国的同意就可以召开,不过,必须在两个月前提出。迄今上海合作组织尚未召开过非例行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规定,举办例行会议的国家元首担任理事会主席,任期一年,任期从举办年的1月1日算起。元首理事会主席有4项职能:1、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组织会议工作;2、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协助下,领导交付会议审议问题的准备工作,并对元首理事会通过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3、受元首理事会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代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进行交往,这一点类似于某些国际组织的轮值主席国;4、可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职权范围内对其授权,包括对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的运作和相互协作情况进行监督。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规定,对于所有决议都不采用表决的方式,而是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在协商过程中,如无成员国反对,即视为通过。在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上由各国元首签署的决议,如不商定其他程序,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在涉及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时)可以参加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公开会议允许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代表参加。

  上海合作组织自2001年成立以来已经举行过8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中国上海举行,第八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每次会议都顺利和成功地举行,通过了若干重要文件,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重大反响。

  二 第一次至第七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概述

  (一)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合作组织六个创始国的国家元首,它们是: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卡耶夫、俄罗斯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后更名为拉赫蒙)、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

  这次会议在充满相互理解、建设性和友好的气氛中举行。国家元首们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重要文件,还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一次会晤新闻公报》。由于这次会议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一次元首会议,也是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会议,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将会永远被记录在各成员国的对外关系史册上。

  这次会议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宣布在欧亚大陆上诞生了一个新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在于为建立新型国家关系树立了典范。众所周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前的五年(1996~2000年)存在由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参加的"上海五国"机制。上海五国通过互尊互信和友好协商,签署了"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议,并表达了在打击"三股势力"和加强经济合作方面的强烈愿望。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打击"三股势力"的"上海公约"和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提到的加强经济合作的表述,应被看作是在"上海五国"机制取得的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这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首创了"以相互信任、裁军和合作安全为内涵的""新型安全观",提供了"以大小国共同倡导、安全先行、互利协作为特征的新型区域合作模式"和进一步确认了"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这些新的国际关系理念和以它们为指导的实践为冷战后形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意义时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揭开了六国关系史上崭新的一页,并将为人类的和平、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上海合作组织的诞生是国际形势变化和成员国各自需要的产物。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为中国国家领导人阐述中国的外交理念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二)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2年6月7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成员国与会元首与上次相比没有变化,中国出席会议的仍为国家主席江泽民。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回顾和总结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一年来的工作,并从战略高度规划上海合作组织未来的建设和发展。这次会议签署了三项重要文件,它们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成员国宣言"反映了与会者对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世界重大问题的看法以及成员国的立场,向世界展示了成员国加强区域合作的信心和决心。"宣言"重申上海合作组织建立的目的和原则,提出要尽快建立工作机构和确定工作方式,强调"本组织并非集团或封闭型联盟,不针对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愿在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广泛的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是规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活动的章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奠定稳固的法律基础。《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由26条组成,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原则、合作方向、机构、会议机制、成员国资格、工作方式、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工作语言等。

  "地区反恐怖机构协议"则是为协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反恐行动提供组织保证的文件,由26条组成,规定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机构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共有12项基本任务和职能,总部设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比什凯克(2002年9月5日由成员国决定将总部改设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塔什干)。

  这次会议在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机制方面向前外出了一大步。特别是"地区反恐怖机构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上海合作组织落实维护地区安全的职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在莫斯科举行,出席会议的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国家元首没有变化,中国由于国家领导人换届,由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审议上次峰会提出的、按照宪章规定尽早启动所有机制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条例的决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条例》[3]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长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条例》、《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细则》、《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徽标的决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人选的决议》等文件。莫斯科峰会通过的这些有关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的决议为成员国部门理事会的建立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安全秘书、国防、外交、经贸、交通、文化、教育等部门理事会相继建立和举行会议,使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得以深化和机制化。这次会议还要求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启动不应晚于2004年1月。

  首次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发言中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进展表示满意,并阐述了中国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同时表示,为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化建设,中国作为秘书处东道国,将免费向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提供馆舍。在各国共同努力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于2004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张德广被任命为秘书处首任秘书长。这次会议使上海合作组织的组织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四)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与会成员国元首与上次相比没有变化。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蒙古国外交部长额尔登楚龙作为会议的客人出席。

  这次会议主要是研究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三年多来,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基本成型的条件下,在上海合作组织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将工作的重点转到扩大和深化各领域的合作上来,将巨大的合作潜力转化为现实的合作成果,给成员国人民带来切实的利益。成员国元首或全权代表在本次会议上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设立上海合作组织日的决议》、《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东道国协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的东道国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给予蒙古国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地位的决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协作议定书》等文件。

  "塔什干宣言"是总结上海合作组织工作、分析国际形势和表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对重大国际问题立场的文件,它肯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成就,认为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六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正确的。"宣言"强调,随着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化建设阶段的结束,该组织进入了成员国在组织框架内开展全面合作的阶段。这次会议和前几次会议一样,将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一点突出反映在"塔什干宣言"中。

  这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做出接纳蒙古国为观察员国的决定,给国际社会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是上海合作组织开放性的表现,蒙古国成为观察员为以后其他国家获得同样地位提供了先例。

  这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是表达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采取联合禁毒行动的一份重要文件。中亚地区毗邻阿富汗,是阿富汗毒品运往俄罗斯和欧洲的重要通道,俄罗斯和中亚各国本身也深受毒品之害。这份文件的签署是对国际贩毒集团的沉重打击,对维护中亚地区稳定、净化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这次会议上表示,"为推动经济合作尽快取得实质性成果,中方决定向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提供总额为9亿美元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4]中国的这项决定受到有关国家的欢迎。在会议上各成员国还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认为,促进阿富汗的和平重建对中亚的稳定至关重要,建议设立上海合作组织与阿富汗的联络机制。

  在会议当天的正式会议前,六国国家元首还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揭牌仪式,至此上海合作组织两个常设机构全部诞生。

  (五)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五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5日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参会者略有变动。吉尔吉斯斯坦代总统巴基耶夫取代下台的阿卡耶夫出席,其他成员国与会元首与上次会议相同。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蒙古国总统恩赫巴亚尔、伊朗副总统阿雷夫、巴基斯坦总理阿齐兹、印度外长辛格。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与会。

  这次会议旨在增进互信、加强团结、深化合作。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四年多来,在各方面都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上海合作组织进入一个新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需要通过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成员国的合作潜力,使上海合作组织获得更大的发展。这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代表条例》以及吸收巴基斯坦、伊朗和印度为观察员国的协议。

  "阿斯塔纳宣言"总结了过去一年上海合作组织所取得的进展,阐述了成员国在新形势下对国际形势和重大问题的最新看法和主张,特别关注地区安全、反恐,并提?quot;鉴于阿富汗反恐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告一段落",美国等国有必要确定临时使用中亚国家的军事基地和从这些国家撤军的最后期限。

  "关于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的签署有利于提高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效率,使反恐机构活动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

  关于吸收巴基斯坦、伊朗、印度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再次表明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开放性,同时也反映了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这次会议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想法,表示将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以确保有关国家从中受益。[5]

  (六)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6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举行。六个成员国国家元首全部与会。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赴会。出席会议的还有来自4个观察员国的代表:蒙古国总统恩赫巴亚尔、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伊朗总统内贾德、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长德奥拉。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独联体执行委员会主席鲁沙伊洛、东盟副秘书长比利亚科塔作为客人出席。

  这次会议是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周年之际举行的,是总结经验、继往开来的会议;是增强互信、深化合作的会议;是具有纪念意义的、极为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联合公报》、《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国际信息安全的声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条例》(新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7年至2009年合作纲要》等。各成员国全权代表还签署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决定》、《关于查明和切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渗透渠道的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决议》、《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成员行关于支持地区经济合作的行动纲要》等文件。

  《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宣言》总结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在机制建设、安全和经济合作领域以及在国际事务方面取得的成就,重申遵循已确立的宗旨和原则。"宣言"分析了当前国际形势,宣示了成员国的主张,特别是强调了加强人文合作对确保上海合作组织持久生命力的重要作用。

  "关于国际信息安全的声明"表明,对于信息安全可能受到的多方面威胁,特别是来自恐怖势力的威胁,成员国将采取行动共同应对。

  (七)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七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8月16日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成员国元首全部到会,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出席。应邀赴会的还有观察员国代表:蒙古国总统恩赫巴亚尔、伊朗总统内贾德、印度石油天然气部长德奥拉和巴基斯坦外长卡苏里。以客人身份参加的有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联合国副秘书长帕斯科。

  这次会议是在总结上海合作组织成就的基础上构筑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关系法律基础的会议。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比什凯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文件。

  "比什凯克宣言"继承以往宣言的传统,以简练的语言阐述了成员国对国际和地区形势的看法,表明了加强合作、共迎挑战的立场。

  "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本次会议签署的一份最重要的文件,也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该条约由26条组成,详细规定了各成员国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为维护长期睦邻友好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该条约的签署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并获得了高度的评价。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这次会议上谈及该条约签署的意义时说:"我想特别指出,成员国即将缔结的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成为本组织发展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条约将以法律形式确定成员国人民世代友好、永保和平的夙愿,必将为本组织发展注入强劲动力。"[6]

  上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七次例会虽然各有特点,内容也各有侧重,但七次例会也存在共同之处。各国元首始终关注的是,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人文合作;在"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的指引下,使成员国合作关系达到更高的水平,为各成员国人民多谋福祉。上海合作组织能够在很短时间成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根本原因正缘于此。

  三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八次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8月28日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六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巴基耶夫、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俄罗斯总统换届,梅德韦杰夫取代普京,首次以俄罗斯总统身份赴会。会议由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主持。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努尔加利耶夫、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苏班诺夫出席了会议。

  伊朗总统内贾德、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长迪奥拉、蒙古国外交部长奥云、巴基斯坦总统国家安全顾问杜拉尼作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代表与会,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联合国秘书长代表延恰、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兼执行秘书列别捷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副秘书长布祖巴耶夫作为主席国客人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旨在总结比什凯克峰会以来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成果,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到下次元首会议前及更长一段时期内的优先工作方向。会议期间,各国元首和全权代表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上海合作组织对话国条例》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非法贩运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协定》、《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与欧亚开发银行伙伴关系基础备忘录》等文件。

  2008年是国际形势急剧变化的一年,是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年,是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发生战争的一年,是石油和粮食价格大起大落的一年;也是世界经济走缓、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年。杜尚别峰会对这些大事都给予了关注。

  "杜尚别宣言"就重大国际问题和地区局势发表如下看法:

  第一,在当代世界,任何国家企图单纯依靠武力解决任何一个国际问题是完全行不通的,只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通过谈判才能全面解决现存问题。以损害其他国家安全为代价巩固自身安全的企图不利于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必须尊重每个国家和每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应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寻求应对全球性共同威胁和挑战的有效途径,并通过各国共同努力来实现。应发挥多边外交的作用,摒弃对抗思维、集团政治和单边主义。

  第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呼吁俄格冲突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和平解决现有问题,致力于劝和促谈。

  第四,认为应将预防性外交作为有效解决安全和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危机方面的关键作用,同时发挥地区组织在预防性外交领域的作用。

  第五,主张在解决人类资源需求问题上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执行负责任的金融货币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监控、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具有特殊意义。

  "  宣言"还对反恐、维护国际信息安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权、阿富汗局势与毒品走私、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各国元首盛赞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行,并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在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中的成功合作。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各国对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建议将北京奥运会安保合作中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内容常态化、机制化。胡锦涛主席还感谢各国在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期间所表现出来的真诚同情和帮助。

  这次会议还提出一系列工作设想,例如:启动农业部长会晤机制、研究2009年初举行首次成员国公安和内务部长会晤的可能性、制订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政府间协定、完成查明和切断经成员国边界非法贩毒渠道的任务、尽快启动禁毒领域的务实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禁毒机制、制定打击阿富汗毒品及其前体走私的战略和计划、加强"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的工作、制订上海合作组织环保合作构想、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救灾中心等。

  这次会议决定提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与观察员国的合作水平,同时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条例》,该"条例"为上海合作组织同世界上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互利合作创造了条件。

  这次会议决定,2009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下任主席国将由俄罗斯担任。

  综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诞生和工作历程使世人看到,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是一个工作效率很高、不断引导上海合作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机构,它很好地发挥了上海合作组织司令部的作用。它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是成员国所有国家元首共同努力的结果。每次会议的成功举行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当然,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还有待具体部门去落实。目前上海合作组织有些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与一些国家具体执行部门工作不力有关。如何使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做到认真地、及时地、不折不扣地执行,是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应该特别关注的事情。

  

  *赵常庆,194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

  [1]2003年前有文件将此机构称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元首会议",2004年后在正式文件中皆用现名。

  [2]《人民日报》2001年6月16日。

  [3] 2003年前有文件将此文件称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条例",2004年后在正式文件中皆用现名。

  [4]《人民日报》2004年6月18日。

  [5] 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7月6日。

  [6]《人民日报》2007年8月17日。

 

  来源:邢广程主编:《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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